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井岡山市秸稈禁燒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9月26日
井岡山市秸稈禁燒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農作物秸稈焚燒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省、吉安市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秸稈焚燒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秸稈(以下簡稱秸稈),主要是指水稻、油菜、玉米等農作物在收獲籽實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條 秸稈禁燒工作堅持“屬地管理、源頭控制、標本兼治、疏堵并舉”的原則,堅持秸稈禁燒與綜合利用相結合,堅持重點防控與全面監管相結合,堅持行政推動與技術服務相結合,強化防控監管,落實秸稈禁燒責任。
第五條 建立秸稈禁燒舉報獎勵機制,設立舉報電話:0796-7163969(市農業農村局),對舉報的違規違法者及其違規違法行為,經調查屬實,每次對舉報者給予500元獎勵。
第六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秸稈禁燒綜合利用工作。
各鄉鎮、場:是本區域秸稈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鄉鎮(場)、村秸稈禁燒工作網絡,確保田間地塊禁燒責任包干到人。網格化管理人員要對秸稈禁燒工作宣傳到位,做到逐戶登門宣傳教育。
市農業農村局:切實履行現場監督巡查職責,確保重點交通干線、重點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指導全市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推廣普及有關技術、切實提高秸稈直接利用率。
井岡山生態環境局:負責收集、通報消息;加強大氣環境質量監測;推廣禁燒典型經驗。
市紀委監委:負責追究秸稈禁燒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嚴肅處理。
市財政局:負責有關部門秸稈綜合利用資金的劃撥。
市公安局:負責配合開展秸稈禁燒工作,依法使用行政、法律強制手段,打擊因焚燒秸稈造成火災、人員傷害、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等嚴重后果的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干擾、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秸稈禁燒工作有序開展。
市林業局:負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因秸稈焚燒造成燒毀樹木的行為進行處理。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禁燒期間焚燒點位衛星遙感資料。
第七條 秸稈焚燒工作責任追究對象為鄉鎮人民政府、場、行政村及秸稈禁燒工作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場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直接分管領導的班子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具體負責秸稈禁燒工作相關人員和村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根據其情節嚴重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黨紀政務處分等責任追究。
第八條 上級通報或市巡查發現秸稈焚燒的,每通報或發現一起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市農業農村局對所屬鄉鎮(場)處以5000元罰款,其中對黨委書記、鄉鎮(場)長分別處以500元罰款;累計通報或發現三起以上(含三起)的鄉鎮(場),由市紀委對有關責任人進行發牌處理。對違反秸稈禁燒的群眾,每起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涉嫌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以上所罰款項的40%返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市農業農村局用于秸稈禁燒工作經費。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