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一號改革工程”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梳理,提出對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已自行糾正或在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首次發現,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處罰:
行政相對人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處置公眾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并于主管部門發現后3天內改正的,免于行政處罰。
行政相對人違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明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并于主管部門發現后3天內改正的,免于行政處罰。
行政相對人違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并于主管部門發現后3天內改正的,免于行政處罰。
本通知所稱“行政相對人”指的是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的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本通知所稱的“以內”,包括本數。
本通知由井岡山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及執法實踐適時予以調整。
?中共井岡山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