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D20--2022-0051 | 分 類: | 其他文件 | |||
責任部門: | 井岡山市氣象局 | 發文日期: | 2022-09-08 09:54:27 | |||
標 題: | 井岡山市氣象領域包容免罰清單(試行)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常年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
有效性: | 有效 | 瀏覽: |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嚴格執法與包容審慎并重的監管方式,逐步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吉安市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于在全市推廣多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模式的方案》(吉法府建發〔2021〕2號)要求和《吉安市氣象局關于印發<吉安市氣象領域包容免罰清單(試行)>的通知》(吉氣發〔2022〕89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井岡山市氣象領域包容免罰清單(試行)》(以下簡稱《包容免罰清單》)。
一、嚴格規范實施
在全市氣象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是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行政執法要明確責任,嚴格規范實施《包容免罰清單》,既要防止濫用行政處罰權,也要防止應罰不罰。在執法辦案中認定為違法行為屬于包容免罰事項且具備適用條件的,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并主動宣傳適用包容免罰范圍,引導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或者及時改正,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整改到位。
包容免罰是指對市場主體初次違法、無主觀故意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行政違法行為,予以免除處罰的包容審慎監管機制。對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場主體,氣象局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等予以處罰。包容免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要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符合立法原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另行設定行政處罰檔次的劃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則。要按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三)公正公平原則。行政執法行為要做到同等情況同等對待,防止和避免發生不同情況相同對待,或者相同情況不同對待等隨意處罰的現象。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在行政執法中,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市場主體自覺守法,提升守法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維護法律尊嚴,從而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五)整改糾錯原則。對市場主體發生的輕微違法行為,符合包容免罰條件的,可不予處罰,但絕非放松監管要求,更不是放棄監管。行為人必須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和時限進行整改,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對未在時限內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相關股室仍將依法進行處罰。
二、準確把握適用
氣象局應結合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該違法行為是否適用包容免罰,并落實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對適用條件初核等工作情況進行詳細記錄。要統一執法辦案尺度,加強對適用包容免罰案件的審核,避免相同或類似違法行為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處罰結果畸輕畸重。
三、加強動態管理
建立《包容免罰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和執法情況,及時調整《包容免罰清單》中的事項,動態調整適用范圍。
四、堅持罰教結合
對《包容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要積極探索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宣講法律法規規章等方式,引導教育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五、實施注意事項
(一)包容免罰可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說理的內容,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二)《包容免罰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不予處罰條件的,不得給予處罰。
(三)當事人出現《包容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的,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不適用免予處罰。
(四)當事人出現《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的,免予處罰后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免予處罰。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井岡山市氣象領域包容免罰清單》
井岡山市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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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8日
附件
井岡山市氣象領域包容免罰清單
序號 | 實施包容免罰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設定依據 | 行使 層級 | 備注 |
1 | 對違反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1.首次發現有本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危害后果的; 2.主動改正或者在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未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危害后果的。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span> 2.《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36號令)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四)未及時報告異常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钡谌畻l:“?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提交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內容的;(二)違反升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的; (三)未指定專人值守的;(四)升放高度超過地面50米的系留氣球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五)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氣球的;(六)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七)違反升放氣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為。 | 縣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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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安裝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或產品的處罰 | 首次發現有本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危害后果的,并及時安裝了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或者產品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span> 2.《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 縣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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